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 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3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结合《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1—2020年)》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将我市绿色建筑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结合《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1—2020年)》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将我市绿色建筑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2月20日

中山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1—2020年)》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全面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规定的要求。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市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场馆类建筑和文教类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10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工作
1、切实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改造过程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执行率达到100%。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新型围护结构等技术,引导新建建筑由以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发展方向转变。
2、严格落实重点建筑项目节能环保要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兴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公益性建筑,从2014年1月1日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部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规定的要求,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标志性建筑争创“三星”级绿色建筑,绿色建筑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投资预算。
3、积极引导非政府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其他建筑和商业房地产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4、创新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新技术。在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山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开发符合中山本地实际的自然通风、遮阳、结构体系、新型围护材料等低成本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新技术。
5、加强绿色建筑评价能力建设。在省绿建委的帮助指导下,支持有资质的绿色建筑评价和咨询中介机构开展前期(区域)规划、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等中介工作,完善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程序,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指导,建立完善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绿色建筑标识体系。
6、继续开展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7、大力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节能技术与经济杠杆作用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8、积极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
9、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设计、建材等相关企业进行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加快关键技术、适用产品的研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新型建材产品的生产和应用,特别要推广新型围护材料、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的应用。
三、工作措施
1、加强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技术完善、措施到位的监管体系。凡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兴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公益性建筑,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就不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不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组织施工的,就不能进行验收,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严肃查处。
2、加大政策激励和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奖励办法和财政支持措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
3、彻实做好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与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为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奠定基础。
4、与相关科研部门、设计、建筑材料等企事业单位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建筑材料研发,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
5、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推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
6、大力宣传绿色建筑志建筑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通过发放宣传小册子、典型案例、先进经验介绍等活动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教育,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镇、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相关法规


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坡K、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内水泥、于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丽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