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通[2014]131号 关于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6

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中山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批复》(粤建科函[2014]115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中山市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批复》(粤建科函[2014]115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委托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具体开展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自2014年8月1日起,按要求必须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新建建筑,必须同时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申报书、自评估报告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对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进行初评。没有完整提交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系列材料的设计文件,不得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对通过绿色建筑标识初评的项目,再由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附件:中山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7月11日


相关法规


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坡K、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内水泥、于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丽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