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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坡K、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内水泥、于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丽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