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地方政策
- 2019-04-08中建通[2014]125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修订版-1)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我局组织编制了《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修订版-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修订版-1)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7月1日
- 2019-04-08中建通[2017]79号 关于发布《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的通知
- 2018-10-19中建通[2014]131号 关于组织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 2018-10-19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 2018-10-17《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17版)勘误
- 2018-10-16中建通[2014]44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结合《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1—2020年)》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 2017-04-28关于做好我市新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平稳过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粤建公告〔2017〕6号),《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以下简称“新省标”)自2017年5月l日起实施。为做好新省标与《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
- 2016-04-22中建通[2012]39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11月15日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和《中山..
- 2015-03-12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26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
- 2015-03-12广州新建项目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来源:中国建设报作者: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2014年06月04日5月6日,记者从广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广州新建项目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据统计,去年广州市共完成绿色建筑设计备案506项,建筑面积1379.03万平方米,超额完成全年目标;新建建筑节能成效进一步巩固,全市新建建筑设计阶..
中建通[2012]39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15日
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和《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发展规划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含居住与公共建筑)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立项、建设和管理。
(二)绿色建筑发展阶段目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
需评等级的绿色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达到Ⅰ-B级以上标准,其中属重点建设项目或标志性建筑应达到Ⅱ-A级以上标准。
四、总体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绿色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规划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五、具体要求
(一)规划、立项与环评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绿色建筑发展指导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进行相应的管理。
2、市城乡规划局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市发展和改革局给予项目立项或核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环节应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4、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立项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3、市城乡规划局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涉及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明确项目具备绿色建筑的级别和内容。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7、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2、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4、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6、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确定达到绿色建筑级别,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时对绿色建筑施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提交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级别的资料。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
(五)奖励措施
对达到Ⅱ-A级以上建筑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六、监督执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 12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