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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2023-03-23转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23〕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日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
- 2023-03-14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的通知》,加强绿色建筑计价依据体系建设,满足我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
- 2023-02-24转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出台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
- 2023-02-0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2〕5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
- 2023-02-07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主要内容如下。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为统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全面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
- 2023-02-06《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全文发布
- 2023-01-04喜报丨我会荣获“2017-2022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2年12月19日下午,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在广州市东方宾馆会议中心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一次理事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及对第六届理事会先进集体、先进学会工作者进行表彰为主要内容。我会荣获“2017-2022年度学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近年来,我会在组织活动、政策宣传、规..
- 2022-12-28中共中央、国务院: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 倡导节约集约的绿色生活方式
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指出,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加大政府对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建立健全绿色产品标准、标识..
- 2022-11-2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评审会
为高质量编制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中山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评审会。高星级绿色建筑-顺景商业中心(资料图)会上,编制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规划背景、总体目标和发展定位、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加快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推进绿..
- 2022-11-07大力发展装配式│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22〕39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
- 2022-10-26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手账
来源:人民日报
- 2022-09-28什么是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有什么优点?
- 2022-08-22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山提出最新要求
- 2022-07-29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邀请参加“2022中国华南(海口)装配式建筑与绿色生态家居博览会暨中国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交流大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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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6科普丨什么是绿色建筑?
////////中山现有高星级绿色建筑与周边环境相融,采用low-e中空玻璃,减少能耗。(来源:顺景商业中心)屋面立体绿化、雨水收集(来源:顺景商业中心)利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发电(来源:万科金色家园学校)利用围合内庭实现自然通风及采光(来源:顺景商业中心)突出岭南特色的连廊、外遮阳,实现良好的..
- 2022-07-17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绿色..
- 2022-07-13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
“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明确“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目..
- 2022-06-30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技术指引(2022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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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5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
- 2022-05-17“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出台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
- 2022-04-16广东省建筑标准设计推荐性通用图集《CS部品部件装配式建筑构造》粤21J/T133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由我会协编的《CS部品部件装配式建筑构造》(粤21J/T133)建筑设计图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图集的内容包含:1.模板内置CS保温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内保温构造;2.粘贴CS保温板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3.CS楼承板组合楼板构造;4.厨房、卫生间(湿区)界面、防水、粘贴一体化CAS高聚亚胶泥粘贴..
- 2022-04-06住建部│印发《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JG/T578-2021
附件下载:《装配式建筑用墙板技术要求》文章转载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4-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
为衔接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与部品部件应用之间的联系,建立设计选型方法,引领设计人员掌握以标准化部品部件为核心的系统集成设计,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4-2022,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
- 2022-03-30《中山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技术指引》(2022版)编制启动会召开
3月29日,由我会组编的《中山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技术指引》(2022版)召开了编制启动会。会议上,我会会长黄照明博士就指引的内容和时间进度做出了具体的要求,编制组就指引的框架结构及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讨论,落实具体分工并确定各节点进度对应时间。本《中山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建设技术指引》(2..
- 2022-03-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住宅项目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住宅项目规范》已起草完成,在前期多次征求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bz_mohurd@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
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政策解读:《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扶持发展目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以及省市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本措施所指的诚信加分,是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平台的信用加分。
第二章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鼓励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晋升资质等级,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具有上市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培育。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在2022年7月1日后,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工程监理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监理专业甲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的,给予诚信加分50分。
第四条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只能选取其中一个资质申请奖励。建筑业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多次提升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五条已具有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企业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资质等级相同的新企业不能享受资质晋升奖励。
第六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产值。对上一会计年度入统的建筑业产值每1000万元给予诚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依法缴纳税款。以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山市内依法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为基数,年度增长量每100万元给予诚信加分10分,但最高不超过100分。
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三章 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中山
第八条2022年7月1日后工商注册登记地由外市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可以享受企业落户奖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迁入企业的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技术人员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购房待遇。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获得落户奖励后提升企业资质的,以补差原则进行奖励,按照更高级别资质的奖励金额补足差额。
第十条市外建筑业企业在中山分立并经核准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招标人可以允许新公司自分立起两年内使用原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市工程投标人资信。
第四章 支持工程质量创优
第十一条鼓励打造精品工程,在中山市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获得如下奖项的,对获奖单位(含外地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
(一)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大禹奖的,奖励承建单位300万元,获奖参建单位50万元。
(二)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奖励承建单位50万元。 获得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奖励承建单位20万元。
(三)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的,奖励承建单位50万元,获奖参建单位10万元。
(四)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设计单位20万元、10万元。 获得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获奖设计单位10万元、5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按照获取奖项的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已领取奖励的按补差原则补足差额。
第五章 支持打造建筑总部平台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建筑产业集聚区,以“引进外部优质建筑企业,培养本地建筑企业发展”为目标,依托建筑业现代化园区,利用建筑业企业的集聚优势,打造一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家居、建材、机械设备、产业培训、建筑业研发、智慧工地管理”等企业聚集的建筑业园区,实现项目工程“全流程”服务、“全链条”集聚。积极促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发展,对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按我市现行总部经济政策进行奖励。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席工作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全市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审议市建筑业企业发展措施受惠资格认定及奖励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报送市政府。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分工为: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负责组织相关扶持奖励的具体审核工作,负责对外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奖励资金;统筹房建市政项目申报。
(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公路交通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三)市水务局负责统筹水利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五)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建筑业企业在中山市内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数据。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做好建筑业企业商事登记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镇街政府负责受理申报单位申请,做好申报单位的指导服务,配合做好项目扶持奖励的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设立中山市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中山市建筑企业发展扶持奖励,原则上实行事后奖补方式,当年度审核奖补资格,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所涉及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前两年内在中山市辖区内不得有以下情况:发生较大以上(含)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存在恶意欠薪、统计领域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建筑业企业存在以上情况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措施奖励。
第十八条根据本措施享受资金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中山市,否则须退还奖励(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对同一资金奖励事项既符合本措施,又符合中山市其他奖励促进政策的(包括上级政策要求市级配套促进政策),只能选择其一申请。
第二十条本措施涉及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延续至奖励完毕。